从法学意义上讲,新闻报道在现代社会里是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共物品。从社会意义上讲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民主国家、民主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这种公众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降低传播的门槛,也就是说让每个人为获得足够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普通公民无论贫富、无论能力高低都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实,所有和新闻传播相关的版权规定都是在体现一个原则,就是公众的知情权高于媒体的获利权,它始终在体现这样一个法律精神。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依据《伯尔尼公约》制定的,这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也是自身通过立法建立的一套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伯尔尼公约》对我们解决新闻版权问题提供了两个指引:一是规定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报道性质的社会新闻没有版权,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业权利、经济权利不受保护;二是和一般的时事性文章相关的政治表达、社会表达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另行制定规则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不是纯时事内容的,涉及时事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制定法规来决定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一方面承继了《伯尔尼公约》对于时事新闻的规则;另一方面,规定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允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我认为这个规定不能充分保护与时事类相关的表达。
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八种情形,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第七、第八种情形是: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这其实是和《著作权法》一致的,但是后面第十条又规定,不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还应遵守5个规定,里面又把第六条的第七、第八项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我不太理解。
现在,新技术的出现,让传统媒体遇到了版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现代的传播技术就不存在所谓新闻版权问题。因为过去100多年,不光是我们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大家基本上都相安无事,按照版权法的规则该转载的转载、该发布的发布,没有什么问题。
面对现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一些规则,由这个规则来细化、展开,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新闻信息数据库的保护。其中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通过内容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不损害数据资料已经存在的任何版权。换句话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没必要讨论新闻作为时事报道还有没有版权,它即使没有版权,但是我们提供的数据库服务依然有版权,同样受保护。
(此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在“第八届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上的讲话)
作者:宋建武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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