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震宁、白岩松等32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加强网

2016-03-09 11:42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给整个数字创意产业都带来了巨大危害和损失。聂震宁、白岩松等32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并从五点给出建议。本文经中国文著协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聂震宁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2016年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确定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数字创意,重塑文化”。

  目前,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给整个数字创意产业都带来了巨大危害和损失。保护版权、打击盗版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一、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盗版的现状

  1.网络站点侵权模式。侵权人通过建立专门的网络站点,未经作者和经作者授权的网络平台的许可,擅自将作品上传至网站进行分享,通过搜索引擎和网页进行推广宣传,吸引公众点击浏览,通过巨大的流量引入广告商,然后在广告商、盗版网络站点以及搜索引擎三方甚至多方之间进行利益分配。该模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在加上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对这种盗版模式打击成果收效甚微。

  2.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互联网文档分享平台是为网民提供文档或知识信息的分享平台,通过上传文档来积累积分或获得奖励,网友可以免费在线阅读或下载他人上传的文档。但很多文档分享平台对于注册成员并不要求实名制,再加上对海量的上传文档无法做到精确的审查,导致侵权人可以任意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而逃避处罚,使得文档分享平台成为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重要途径。

  3.云储存侵权模式。这是近年来云技术发展产生的一种新型盗版模式。侵权人以知识和信息共享的名义将未经许可的作品擅自上传至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资料储存平台,并共享储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网民通过检索即可发现云储存平台的网络地址。由于云储存平台的服务成本极低,使得该盗版模式有愈演愈烈之势。

  4.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随着个人智能设备的普及,以及移动网络的逐渐成熟,以APP应用软件为代表的阅读模式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网络文学盗版开始向智能设备转移,应用软件盗版现象也蔓延。

  5.微信公号侵权模式。腾讯微信公众号数以百万计,大量公号非法转载原创版权作品,既不依法获得许可,也不向权利人支付稿酬。原创作者、原发媒体都是受害者。

  二、网络版权侵权盗版的危害

  各类版权作品是作者的智慧劳动成果,尤其是网络文学还包含正版网络平台的培育与付出。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以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更会使得侵权盗版行为蔓延扩大,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网络版权侵权盗版也是对于国家著作权法的肆意践踏,将对全社会的法制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其危害不可小视。

  具体说来,网络版权侵权盗版的危害直接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损害作者和正版网络平台的利益。侵权盗版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就是作者的经济利益显著减少,严重损害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影响文学艺术科学事业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正版网络平台是通过授权许可发布作品,向网民收费或利用浏览量赚取广告费,而侵权盗版则分流了网民,造成网络平台利益的巨大损失。据艾瑞咨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文学作者因盗版造成直接损失约为77.7亿元,按5:5分成计,作者和网络平台的损失均达38.9亿元。

  2.损害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的利益。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发生,还降低了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服务品质,盗版侵权人之间的恶意竞争更是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创意产业秩序。

  3.阻碍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一批网络知名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话剧、网游,走出国门,网络文学的衍生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如果放纵盗版任意妄为,文化产业市场、文化衍生品市场同样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和伤害,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害,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三、关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建议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提供了政策指引。

  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连续十二年开展的“剑网行动”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等专项治理规定也在加大打击网络盗版力度。鉴于目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全面构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特提出建议如下:

  1.规范行业秩序,倡导和鼓励网络文学版权登记和建立网络平台备案制度。近年来,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涉足文化产业,不仅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先进的经营模式,也将彻底颠覆以往网络平台不可持续的盈利方式。在逐步规范互联网行业秩序的同时,应倡导和鼓励权利人进行版权登记、鼓励正版网络平台自愿向版权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甄别盗版网站站点。

  2.规范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完善事后审核机制及惩戒机制。搜索引擎在互联网盗版中起着媒介的作用,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网络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后,版权监管机构通过甄别,可以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白名单”或“黑名单”,以便屏蔽和剔除盗版网站链接。健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事后审查机制,并明确其应承担侵权的补充责任,如明知是盗版网站或盗版行为仍将其推送或置顶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很多条款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甚至成为产业发展的掣肘。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尽早修订完善。同时国务院也要及时启动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

  国家版权局等部委应将“剑网行动”的成熟做法规范化,尽早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实施著作权行政处罚,提供详细指引。

  修订《著作权法》充分考虑广大著作权人的诉求,按照中央要求,实施更为严格的版权保护,应扩大网络法定许可的范围,保障权利人网络转载的获酬权,完善著作权人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完善网络侵权举证责任,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完善法定赔偿机制等,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加大司法机关查处网络侵权盗版的力度,提高版权保护水平。面对日益猖狂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止步不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行为的司法审判规则,加大司法审判力度,让侵害版权的网络企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保驾护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比如对于资源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对侵害著作权作品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平台企业引入惩罚性赔偿,鼓励对网络侵权行为实行诉前禁止令规则等。

  5、推动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新闻出版广电单位应逐步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总结推广版权运营经验,鼓励新媒体、传统媒体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搭建集网络作品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盗版监测监督和网络版权纠纷调处的综合性平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化解版权纠纷,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新媒体、传统媒体密切合作,从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角度,开展对权利人和产业界版权信用体系研究,探索建立“黑名单”、“白名单”制度,扶持正版,让网络侵权盗版单位和个人闻风丧胆,不敢碰触侵权盗版的红线。

  主提案人:聂震宁

  联署委员:白岩松、李从军、龙新南、何建明、李东东、邬书林、张丕民、王求、黄友义、王涛、王庚年、韦建桦、欧阳常林、程蔚东、黄书元、张海涛、韩三平、郝振省、何崇元、张晓林、冯丹藜、唐宁、陈俊宏、黄国柱、王国庆、卞晋平、万捷、刘春、于芳、李国华、黄扬略(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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