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不正当竞争可追刑责

2015-05-08 13:36

        新快报讯 昨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意见稿规定,无店铺经营者不得出售违禁商品、未经允许禁向消费者推送信息,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是在以前法律基础上,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的进一步保护。无店铺经营者推送商品信息,包括现在的手机推送、微信等社交媒体的推送是每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之一。意见稿明确禁止该行为,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邱宝昌认为,意见稿明确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对网店经营者、电视购物经营者等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