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应双轮驱动

2015-05-11 10:47

       来源:《中国工商报》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界限在哪里,如何增强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滥用知识产权的罚则是什么……这是法学界专家、律师、经营者和执法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专家:明晰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界限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具有共同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易引发垄断问题。

  “在促进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找到平衡点,确保竞争执法干预从长远看对创新有积极的效果,一方面需要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丰富公共产品和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将知识产权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限于为激励创新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中国—欧盟世贸项目(二期)竞争政策特邀专家顾问HilaryJennings说。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知识产权带有独占性,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创新,但如果滥用知识产权,使竞争者、消费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会出现利益失衡,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他指出:“《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进一步细化,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涉及滥用知识产权和合理行使知识产权的常见行为进行说明。”

  王先林所说的“列举”,是指《规定》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的具体情形等。

  “鉴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以及知识产权财产性质上的特殊性,《规定》对于明晰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说。

  孟雁北表示,《规定》明确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提出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独立的第四种垄断行为,需要依照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下进行违法性判断。同时,《规定》明确提出,在反垄断执法中应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同样对待,不能仅因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孟雁北还指出,上述条款首次引入了“安全港”规则,为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明确具体的指引,使经营者能够在一个可预见的稳定的监管环境中行使知识产权。

  执法: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更关心的是:如何适用《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上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孝猛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同时良好的竞争秩序也是促进创新的重要推动力。《规定》明确了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界限,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对于《规定》促进工商机关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作用,李孝猛认为,《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既有原则性内容,又列举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有利于增强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提高执法程序的透明度。

  他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活动,工商机关贯彻落实《规定》应有针对性措施。他建议从3个方面进行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把握反垄断执法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界限的能力,及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职能的知晓率。二是开展与有关专业执法机构及研究机构的交流,形成违法线索发现、案件调查、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合作共享机制。三是注重反垄断执法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及时发现执法实践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广东、四川、辽宁、浙江等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竞争执法人员。他们普遍反映,《规定》吸收了国外反垄断立法及执法的经验,希望总局及时举办《规定》相关培训,对《规定》予以解读,帮助系统执法人员更好地学习贯彻《规定》,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律师: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细则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规定》是《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内容的首次细化。相比《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增加了新内容,包括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的回授、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等。

  “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更重要的任务是平衡权利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同时也兼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说。他坦言,近年来,除了部分发达国家利用专利优势涉嫌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外,国内也出现了权利人恶意维权诉讼的现象,如个别权利人恶意不授权,试图通过索赔索取不合理的费用等。

  对于企业打着保护知识产权旗号实则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的行为,《规定》明确了罚则,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使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也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围绕上述罚则,朱立新表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要求相对较高,执法机关的态度一般较为审慎,而《规定》明确的罚则符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比较合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指出,损害认定是确定滥用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在滥用知识产权案件查办中,被调查对象需要向执法部门提供其知识产权协议是否产生损害竞争后果的证据。如果其提供的文件无法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对促进竞争的影响大于损害竞争的影响,执法部门就应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他表示,虽然《规定》明确了较为详细的罚则,但是对于损害如何认定没有界定,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损害认定细则。

  企业:更关注新兴领域恶性竞争

  美国是传统的技术出口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自去年以来,高通、微软等美国科技企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华遭遇反垄断审查,引起了美方的高度关注。

  在不久前举行的2015年全美律师协会反垄断春季大会上,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规定》成为与会企业的关注焦点。

  通用汽车公司法律顾问MarkWhitener在会上强调,反垄断执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未来的国际反垄断执法将因全球化而逐渐趋同,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都在不断完善,跨国公司对此应多加关注。

  美国药物研发公司查尔斯河试验室国际公司合伙人ElizabethWang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比其他国家更复杂,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不仅是一个大国,还是一个转型中的大国,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从知识产权使用大国转为知识产权产出大国,许多知识产权制度都亟待完善。这需要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

  相对于国外公司的热切关注,国内公司却很沉默。

  4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假冒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较多;知识产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

  对此,记者采访了百度、腾讯等多家国内互联网知名企业,但他们基本上都没有详细回应,仅表示会学习《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这些互联网公司似乎对行业恶性竞争问题更感兴趣。在4月19日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秦健提供了一组数据:在所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由互联网服务商之间互相恶意干扰引发的占42.4%,由底层服务所引发的占30.2%,而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歧视性对待引起的占100%。互联网企业间的攻防对抗,每天交锋的次数达33次。他呼吁,针对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侵权不断的现状,我国亟须建立包括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互联网通行的竞争规则。

  看来,有关部门有必要在互联网行业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各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