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立案保护难致商业秘密侵权泛滥

2015-05-29 14:43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总经理朱建民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供全方位的商业秘密法律保障,加大商业秘密侵权打击力度已刻不容缓。 

  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现象突出 

  3月21日,《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在京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目前依然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竞争对手窃取、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一些重大、复杂的技术成果,往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能获得,凝聚了科研人员多年的心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甚至对一个企业、一个产业都将造成巨大影响。”朱建民说。 

  朱建民举了我国己内酰胺产业的一个事例:国内某大型石化企业通过投入大量人财物等资源,历经十余年,形成了达国际先进水平的己内酰胺生产成套技术,一举改变了外国公司技术垄断的局面。然而,国内一些企业通过采取高薪挖人、盗窃技术等不法手段获取相关技术图纸并投资建厂,不仅严重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了己内酰胺产业的正常发展。“该案件虽然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但由于证据获取极为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很大。”朱建民遗憾地说。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此,朱建民指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主体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经营信息的保护,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介入有限;而与其他国家刑法保护相比,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明显不足。而且,较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拥有,诉讼中确权难度大,除了举证被告使用了相同技术外,还要举证被告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导致此类案件处于举证难、立案难、保护难的尴尬局面。 

  “尤其是刑事立案门槛高,权利人举证责任重、自行收集证据难度大。”朱建民说,司法实践也证明,商业秘密案件基本处于起诉量低、审理难、原告胜诉率低的状况,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此外,朱建民表示,一些企业高薪挖人、采用非法手段盗窃商业秘密,除了利益驱使外,也与少数地方政府从本地的利益出发,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不够有关。 

  “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难度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种种原因综合在一起,导致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泛滥。”朱建民认为。 

  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朱建民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首先要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工作。朱建民建议尽早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重点做好举证责任分配,要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还要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适时修订完善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近年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但主要集中在打击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盗版行为上,多着眼于有形商品和一般侵权行为,对侵害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十分有限。朱建民认为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执法力度。 

  “此外,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力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建议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合力。”朱建民说。 

  最后,朱建民指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在项目立项时,加强对重大项目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许可、合作等合法途径获取技术成果,杜绝一味追求地方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来源:《法制日报》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