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地址咋就成了商业秘密?

2015-06-02 13:34

【案情】2011年11月25日,厦门某消费者参加淘宝网一个卖家限时抢购活动,抢购到一台原价1785元、抢购价1249元的索尼DSC-T110数码相机,送货地点为厦门市xx区。同日,该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一直到2014年5月,该淘宝卖家仍未发货。在此期间,该消费者在网上持续催促卖家发货,但对方就是不理不睬。该消费者向淘宝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淘宝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2012年底,该消费者曾试图向厦门市xx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该卖家,但法院回复称因没有被诉方的明确信息无法立案。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咋就成了商业秘密了?

【解析】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包括两种:一是技术信息,是指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信息。二是经营信息,是指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还有三个构成要件:(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因为它们不具备有商业秘密的特征。商家的字号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及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等是商事注册登记和商事活动备案信息,属于企业经营信息。根据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这类企业信息。不仅如此,企业也必须要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就包括了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而且企业必须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如果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履行。由此可知,这类企业信息是必须向社会公开的。虽然这些信息肯定属于该企业独家拥有,该企业依法对这些信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社会公众都可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者申请获取,所以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企业信息虽然带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征,但是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两个要件。实际上,就算是不公示这些信息,权利人也不可能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必然要在银行、合作伙伴、交易对象、物流企业之间进行,不可能也没必要要求这些人帮助保密。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企业信息恰恰相反,如果不公诸于世,就不能够为权利人创造商机,带来经济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属于企业信息,同时也属于商业信息,但是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消费者要求提供商家信息,是在行使知情权

从消费者的权益来说,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这些信息,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和《刑法》,而恰恰是行使和享受知情权。对企业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商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能以“商业秘密”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拒绝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的要求,阻碍或对抗消费纠纷的解决,逃避责任。商业秘密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以“商业秘密”为幌子掩盖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润,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损害,这种“商业秘密”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犯法律的,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当加以惩处。为此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此外,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文/韦波 作者单位:贵港市工商局)

来源:《广西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