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洪波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新媒体发展迅猛,新媒体的很多商业模式专注于用户体验,专注于给用户提供服务,而忽略了传统媒体和权利人的权益和诉求。新媒体虽然是向用户提供免费新闻成果,没有直接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特殊性,他们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新闻成果以及传统媒体的品牌影响力,赚取了超乎寻常的眼球、流量、广告收益,最关键的是还抓住了大量网络用户,间接受益不可估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新媒体发展迅猛,新媒体的很多商业模式专注于用户体验,专注于给用户提供服务,而忽略了传统媒体和权利人的权益和诉求。新媒体虽然是向用户提供免费新闻成果,没有直接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特殊性,他们利用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新闻成果以及传统媒体的品牌影响力,赚取了超乎寻常的眼球、流量、广告收益,最关键的是还抓住了大量网络用户,间接受益不可估量。
我们不得不正视和思考这样一个现实:面对新媒体,传统媒体和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新媒体的“拿来主义”界限在哪里?是否对传统媒体构成不正当竞争?新媒体的法律责任在哪里?传统媒体与发展势头强劲的新媒体到底谁革了谁的命?二者是否能够走向融合发展、合作共赢?
数字新媒体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版权意识不强,社会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很多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聚合传统媒体的新闻成果,虽然可能没有直接使用这些资讯和内容,但抓取新闻、导入流量、广告收益、屏蔽广告等,颠覆了原有的版权授权规则,是否对传统媒体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探讨。
而传统媒体由于版权意识不强,缺乏对新闻成果作为版权资产的内部管理、运用和维护的系统制度,缺乏对新媒体的了解认识,尤其是对新媒体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对不够。
从另一角度来看,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免费转载现象非常普遍,而法律却还要求获得许可,也说明法律在这方面是落后或“失灵”的。所以,我们面临着由于非法转载普遍存在是否要遵守法律规定而追究全体新媒体的法律责任,与传统媒体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的“尴尬”。
我们是追究所有网站和新媒体非法转载的侵权责任,还是修订法律,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转载作品片段或短小文章纳入法定许可,还是在法律无法尽快修订完善的情况下,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由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联合传统媒体行业协会,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和解决机制,还是任由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去法院诉讼,消耗有限、稀缺的司法资源?这些问题都需要社会进行讨论,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引导、规制。
笔者认为,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多年交锋过程中,不是谁革了谁的命,你死我活,此消彼长的时代已经过去。应该说,是新媒体革了传统媒体的传统思维,传统媒体的高调反对,让新媒体认识到传统媒体的重要,认识到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
同时,传统媒体也应看到,新媒体的创新传播手段和能力不可阻挡,应及时创新版权运营、管理和保护模式。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建立已发表作品的备案、公示平台,明确转载规范和付酬标准,监测转载情况,应是解决这一乱象的最佳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