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独享诉讼法修改后的红利

2015-07-07 14:28

      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有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作出具体规定: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将商标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中的商标代理人明确排除在外,以后在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反不正当诉讼中商标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成为历史,对商标代理行业影响深远。
    自2007年开始,我单位积极布局,将本单位定位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从此要求自已、规范自已达到知识产权律师的水准。
    2014年我单位顺利通过湖北省司法厅的行政许可,是湖北省工商局认定的全省21家A级商标代理机构中唯一转为律师事务所的单位,这是我单位多年前精心规划、分析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市场运营规律的结果。
    同时,我们也诚挚向全省20家A级商标代理机构发出邀请,通过整合重组兼并,共享国家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红利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