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三家商店闹上法庭只为“正名”——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银泰”
□通讯员 江啸啸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
“银泰百货”在杭州乃至全国都有相当的知名度,大家通常所说的杭州“银泰百货”全名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不过,湖州一家名为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企业认为,他们才是真正的“银泰”,并以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在湖州的两家关联商场“湖州银泰百货”和“湖州东吴银泰城”的经办者擅自使用“银泰”名称,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各自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湖州银泰商业大厦”败诉。明天上午,该官司二审将在湖州市中院开庭。企业名称字号权和商标权哪个优先,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
我们字号就叫“银泰”,别人用这两个字就是侵权
湖州银泰商业大厦2002年开业,地处湖州商业中心地带的红旗路55号,从事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和鞋帽等经营,早已为当地市民所熟悉,被当地老百姓简称为“湖州银泰”,是湖州市区的地标之一。
湖州银泰商业大厦认为,“银泰”作为他们商场的企业字号和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从2013年4月起,频繁有人向他们询问“银泰百货”的相关招聘、宣传及开业的相关事宜,他们才知道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湖州银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湖州先后分别开了“湖州银泰百货”和“湖州东吴银泰城” ,并对外进行招商和招聘,在相关宣传中,两被告使用了他们的企业名“银泰”两字。
他们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着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商业标识,因此具有专用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两被告擅自使用“银泰”这一企业名称,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
获得了商标授权,使用“银泰”合理合法
两名被告则认为,他们是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拥有“银泰百货”文字及图和“银泰”文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被告称,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企业名称注册时间远远晚于自己注册商标的时间,而且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在全国尤其是浙江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需要攀附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消费者也不会对此造成混淆。
根据被告的说法,“银泰百货”文字及图和“银泰”文字都属于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三江控股有限公司,他们与注册商标权人属于关联公司,并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使用“银泰百货”文字及图和“银泰”文字商标的授权,对这一商标的使用合理合法。
被告提到,“银泰百货”文字及图和“银泰”文字商标注册于1999年,而且文字“银泰”是该商标的显著性部分,而原告的企业字号在2002年才获得核准,并且原告企业字号中的“银泰”文字没有在任何一个类别上获得注册,其效力不能对抗被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
被告还提出,原告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市场定位为“价格低廉的低端小商品摊位市场”,而他们自己商场的定位为“高端消费”,主观上他们没有混淆的故意。
回顾:“银泰”名称之争,已不是头一次
企业的字号权和商标权哪一个优先保护?这其实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湖州吴兴区法院审理后,于今年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一审认为,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企业字号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在先权利,“东吴银泰城”和“湖州银泰百货”基于合法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侵犯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企业名称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湖州银泰商业大厦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湖州银东购物中心使用“银泰城”和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使用“银泰百货”,是字号意义上的使用,与其本身“银东购物中心”、“银佳百货公司”的企业名称不相符,向消费者隐瞒了企业字号与“银泰”商标的关系。此外,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否定湖州银泰商业大厦的“银泰”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是错误的。
据了解,早在2002年,在湖州就曾有过一次“银泰”之争。当时,位于杭州的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曾向工商部门递交过一份申请书,要求撤销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名称,因为它与此前就已注册成立的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过当时的申请并没有得到支持。2003年前后,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州银泰商业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