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图形商标撤三新闻中的错误,让我叹息

2018-03-29 11:03


    上面这条新闻先是在我的朋友圈刷了一天屏,再后来一个朋友私信发给了我,我也就终于打开仔细阅读了。

 

    读后的感觉是,长叹一声。

 

    从一个商标人的角度看这篇新闻,内容算不得新,评论存在错误,案例实在久远,逻辑难以理解。写作者似乎既不懂商标专业,也缺乏新闻职业要求的报道客观事实的素养,借着腾讯的大名,眼球是吸引到了,可惜不正确的观念也传播出去了。

 

    首先标题就不准确,什么叫“企鹅图形商标不再完全属于腾讯了”?以企鹅为图形注册的商标非常之多,注册人也很多,企鹅图形商标从来也没有完全属于过腾讯。就算是腾讯公司的企鹅图形商标,因其设计独特和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和腾讯公司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这条新闻中所指的第1956795号企鹅图形商标,也依然还是注册商标,依然属于腾讯。 

 

    因为这件商标注册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 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 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共10项服务上,而该案中仅撤销了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会计6项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在职业介绍所、 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录入服务4项服务上的注册依然有效。准确地说,被撤销的不是该商标,而是该商标在上述6项服务上的注册。

 

    新闻中也试图说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被撤销的商标仅限于上述范围,其他注册领域腾讯依然享有商标使用权。”可惜这里的用词还是错误的,腾讯享有的是商标专用权,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

 

    该新闻引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书部分就不说了,没有错误也是应该的。可是决定书之后的一段表述,就让我着实担心了。新闻中是这样说的:“事实上,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里所指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是指2013年修改前的商标法,而已经实行近四年的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三年不使用撤销是这样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新法取消了”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规定。

 

    虽然不能要求写新闻的人懂得商标法,但一篇文章出手前咨询下相关专业人士,把法条搞清楚,把内容说准确,传播下正在实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总是应该的吧。

 

    该新闻还举了另一个例子:“类似腾讯企鹅商标被撤销的例子不在少数。2012年,中国一家公司所持有的日本漫画人物“蜡笔小新”商标,由于商标连续3年处于休眠未使用状态,被商评委裁定撤销。”这案例发生的可真够遥远,似乎从那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再没有撤销过其他注册商标。可事实是,从2012年到现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了上万件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每个工作日都会至少有一件商标注册被撤销。商标局撤销的商标注册数量更加多。

 

    在商标人眼里,注册商标由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是一件太过常见的事情。我自己就审理了若干件这样的案件,也撤销过不少商标的注册。就算在新闻人眼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确实是件新鲜事,但只要稍微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上翻看下公开裁文,就能找到最新案例,何至于用个六年前的例子呢。大公司动辄注册几千上万件商标,怎可能用得过来,时不时被撤销几件也是正常。

 

    至于该新闻的最后一段:“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我真是不懂这个逻辑,商标保护意识增强如何直接导致撤三开始逐年递增的,这似乎跳跃度也太大了点。我知道的事实是因为新申请商标难以获准注册,只好申请撤销掉在先相同近似的注册商标,才导致撤三案件增加的。不过商标撤三问题进入大众视野倒是真的。从这一点上讲,这篇新闻总算还有一点作用。

 

    虽然这些年已经见过N多篇把商标知识误读误传的新闻,包括不久前把商标审查周期错报成商标注册周期的新闻,但是每一次读到都让我心中难受。商标作为品牌的法律保障,其实事关每个品牌建设者,利害关系人可谓数以亿计。这种缺乏准确性的新闻的广泛传播,不知对这些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能对自己说的,大概仅仅是一句话了:继续写普法文章,多影响一个算一个。

 

    可是我的力量实在是小啊。还是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