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药品须通过谈判形成定价

2015-05-11 10:09

        5月5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宣布将从今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但同时宣布专利药品须通过谈判形成定价。
 
  按照《通知》精神和改革方案,药品价格机制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第二类为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第三类为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第四类为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专利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结合国情,瞄准痼疾,“以市场换价格,入医保而降药价”,进而可探索“治理药品价格虚高”与“遏制药品购销腐败”。(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