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好吃佬”商标案

2015-02-28 11:55

湖北省咸宁好吃佬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好吃佬公司)欲在肉、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好吃佬”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好吃佬

HAOCHILAO及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好吃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最终获得维持。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1620394号“好吃佬”商标,由好吃佬公司于201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食用油等商品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好吃佬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好吃佬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据此其请求暂缓对该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

标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为第3527997好“好吃佬HAOCHILAO及图”商标,由武汉市大楚工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1月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好吃佬”,且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肉、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商标。据此,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好吃佬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支持。随后,好吃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好吃佬公司上诉称,引证商标已经多年未使用,其已经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早在2011年2月便被吊销。因此,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终究未被注销,其目前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同时,好吃佬公司主张引证商标已经多年未使用并且其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

销引证商标,但目前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确定撤销,其仍可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张 羚 国家知识产权报)